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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护绿】挖自家林地的树也违法吗?

【字号:    】        时间:2024-06-14      

  本网讯(通讯员 张宝方)“要不是检察院这次来我们林场普法,我都不知道砍自家林地种的树竟然还要办证。”5月31日上午,荆州区川店镇三界村村民李某向前来普法的检察官感慨到。

  2022年9月,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某苗木公司负责人张某,承接了龚某于2001年开始承包的H林场林地及树木,并于同年10月至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将所有林木进行采挖,其中18株香樟树被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经鉴定,张某无证采挖林木蓄积量为58.41立方米。2023年6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经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涉案林地于2010年划定为省级公益林,但张某和龚某承包时H林场并未告知该林地已被划定为省级公益林。H林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存在划定信息不对称、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给公益林的后期保护造成障碍。

  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后发现,张某将香樟、桂花、山玉兰、杜英等林木采挖之后,把质量好的树木经截杆平头后就地移栽,又将一些在外购买的乌桕、枫香、樱花加种在涉案林地,并在涉案林地安装了植被灌溉设施,且被售卖的18株香樟树立木蓄积量为4.51立方米。

  荆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采挖林木时并不知晓该涉案林地为省级公益林,且采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土壤肥力,改善树木的成长环境,并不是破坏国家森林资源,且绝大部分林木经采挖后又通过合理布局就地移栽,还增设了植被灌溉设施。考虑张某实际售卖香樟树立木蓄积量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进一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2024年5月31日上午,荆州区检察院就张某滥伐林木拟作不起诉处理案,到荆州区川店镇三界村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听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卜开知主持,除听证员、人民监督员、H林场代表外,还特意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资规局相关负责人和30余名林场村民共同参与。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从滥伐林木的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角度,充分阐明案件拟作法定不起诉的意见及法律依据。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会后,在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荆州区检察院现场向H林场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H林场要从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明确公益林信息、强化宣传引导等角度,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以保障地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荆州区检察院积极促成企业与H林场就公益林回收进行协商,帮助企业通过在该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作为补偿。

  2024年6月10日,承办检察官向张某及其辩护律师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依法询问当事人意见,同时围绕本案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6月11日,张某及其家人来到荆州区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表达了对该院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感谢,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目前我在林地种植了花生、玉米等低矮农作物,下一步我想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开发中草药产业链,实现‘借绿生金’。”谈到今后的打算,张某信心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