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汪梦婷)“我一直以为代替他人考试,如果被发现只会取消考试成绩和考试资格,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现在感到非常后悔。”在一起代替考试案件审问中,替考人谭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23年7月,张某某因工作需要报名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后因个人能力有限且忙于工作无暇充分备考,故请求其好朋友谭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出于朋友义气,谭某某同意替考。
2023年9月,谭某某使用张某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前往考点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谭某某的长相与所持身份证上照片差别较大,经进一步提问核实,谭某某露出了马脚,后被移交至公安机关。
经审查,荆州区检察院认为谭某某代替他人、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现已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古检宣宣普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替考者和介绍人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就无法挽回。切勿因小失大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相关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