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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谁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

【字号:    】        时间:2024-09-14      

  本网讯(通讯员 周焓)动动手指、转发一个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就能赚钱,操作简单还清闲,看似“商机无限”,实则是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

  2023年5月,赵某在“飞机”软件上了解到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QQ号出售能赚钱。感兴趣的赵某在网上购买了电脑、手机、刷机软件等设备,随后赵某在网上联系“地推”中介钱某,向钱某购买公民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信息,并招募3名兼职人员在工作室帮助其“接码”,利用他人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成QQ号,再进行售卖,从中牟利。

  2024年4月19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将赵某、钱某等5人移送荆州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赵某等人交代,其非法获利模式是先由“地推”在各大商场、超市门口以扫码即可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地推”谎称是正规平台的推广人员扫码拉新,之后由“地推”操作群众手机,以获取手机号和验证码,再将获取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发送到中介钱某建立的微信群聊中,以一个手机号2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赵某在群里“接码”后,利用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成QQ号,赵某再以24元左右的价格将 QQ号售卖。

  审查过程中,荆州区检察院就手机号、QQ号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公民手机号码均为实名制,且“地推”发送在群里的手机号未经脱敏处理,能够识别特定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QQ号作为网络社交账号,应依法由本人注册、使用,而赵某擅自使用非法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QQ号,该QQ号与公民的实名信息关联,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应依法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结合赵某和钱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流水、欧易平台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进一步查明赵某、钱某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4万余条。

  荆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考虑到周某、朱某、张某等3人作为赵某工作室的兼职人员,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微,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上述3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链接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个人信息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古检宣宣提醒

  买卖他人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国家机关或者电信网络、房产销售、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操守,切勿以身试法,买卖公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在信息数据化带来便捷的同时,安全风险无处不在,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引发骚扰电话、人肉搜索、电信诈骗等信息安全事件,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