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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多次被抓拒不认罪,“零口供”贩毒案如何破局

【字号:    】        时间:2024-09-14      

  本网讯(通讯员 易媛)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日不止。毒品犯罪隐匿性强、涉及面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被查获后通常三缄其口,不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为“零口供”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近日,由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其交代毒品来源于被告人杨某,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后,从其住所查获疑似毒品,杨某拒不认罪。2023年1月,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其交代毒品来源于杨某,公安机关再次抓获杨某后,从其驾驶车辆内查获疑似毒品,杨某仍不认罪。

  经鉴定,两次被查获疑似毒品中均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氯胺酮。杨某得知鉴定结果后,一口咬定疑似毒品是自己特意买的“消炎药”。因证据不足,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检察履职案件并案侦查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有多名证人都提到杨某手上经常有毒品,杨某在沙市区、公安县等地都很有“市场”,说他的“货”价格低、“上头”、“yyds”。杨某两次到案后的供述与辩解有相似套路,最开始都是直接否认贩卖事实,面对进一步讯问又转变理由辩解称自己确有赠予毒品给吸毒人员但没有收钱,得知鉴定结果后又开始辩解查获毒品不是真毒品。同时,检察官还发现杨某曾吸食笑气,其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因曾贩卖依托咪酯已被异地公安机关查处,杨某对此并未如实交代。依托咪酯、笑气当时虽未被列管为毒品,同样对人体健康危害大。

  “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对象可能更多,正确认定杨某到底是赠予还是贩卖,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是本案的关键”“查获的疑似毒品是否存在其他新型毒品成分呢”、“因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未查获毒品实物,而从杨某住所和车辆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实物又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杨某贩卖的毒品到底是依据该笔事实在案证据认定真毒品还是依据查获的实物认定假毒品,这一事实关系到杨某的定罪量刑”。聚焦上述问题焦点,检察官通过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从吸毒人员的证言、电子交易记录、毒品鉴定等入手,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对剩余疑似毒品再次鉴定,经鉴定检测出氟胺酮,氟胺酮于2021年7月1日被列管为毒品,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锁链,最终依法认定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杨某年纪轻轻,不把精力放在正道,氯胺酮、氟胺酮、笑气、依托咪酯...在他身上能看到多种新型毒品的名字,可谓是不断走在违法犯罪的前线。其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不认真悔罪,继续踏上犯罪道路,第二次被查获后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变本加厉,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23年5月至7月再贩卖依托咪酯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10月1日以后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卖毒品,由此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法律是公平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杨某贩卖毒品案,就是体现法律的庄严和正义,对于毒品犯罪我们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庭审中,公诉人全面清晰举证,有效提升庭审指控力度。

  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上述判决。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